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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章程

生效日期:2025年1月4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校、少儿体校(业余体校)、单项体校、体育中学、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青少年营地,及从事青少年体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全国青体联”,英文名称为“China Youth Sports Federation”,缩写为“CYSF”。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自律、规范、专业、服务、共享、共创”为发展方针,以促进广大儿童青少年健康发展和培养新时代优秀体育人才为使命任务,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动员、团结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服务国家、社会、群众、行业和会员,引导、推动更多儿童青少年参与体育、热爱体育和全面发展,促进青少年体育行业发展,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官网网址:http://www.cysf.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 积极推进体教融合,推动青少儿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3. 积极推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 开展行业情况调研,研究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5.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青少年训练、赛事、冬夏令营、行业人才培训,承办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交流赛事;
  6.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青少年体育国际训练、赛事、培训、文化交流合作;
  7. 整合教练、场地资源,推动学校场馆对外开放,助力体育产业创新;
  8. 搭建信息化线上平台,提供赛事、教学、培训线上服务;
  9. 承接政府、社会组织委托评估、咨询、人才评测、职业培训等服务;
  10. 搭建青少儿体育团体标准体系,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11.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相关工作。

注:业务范围内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在青少年体育行业具备一定影响力;本会不强制任何机构、个人入会。

第九条

入会流程:提交入会申请书 → 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 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 → 颁发会员证书并公示。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工作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 优先参与本会各类活动、优先享受配套服务;
  4. 自由申请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章程与各项管理制度;
  2. 执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 按标准足额缴纳会费;
  4. 维护本会品牌与合法权益;
  5. 如实反馈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6.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违规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退会通知。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自动丧失会员资格:1年未交会费、连续2年不参与活动、不再符合入会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除名/资格失效后,对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同步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会员、理事、监事档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列明十一项核心职权。

第十八条

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会前15日下发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50%以上代表或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参会代表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章程修改、更名、终止需到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选举、会费标准需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一~三十二条

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上限150人,不领取薪酬;每年至少一次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可表决;可增补不超过五分之一理事;负责筹备换届、任免常务理事与负责人、审批财务预算决算等全部执行工作。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核心职权,每半年至少一次会议,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有效,连续3次缺席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负责人包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秘书长专职。

第五节 监事会

监事3-5名,不兼任理事、财务;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全部机构履职与财务情况,可聘请第三方审计。

第六节 分支机构与办事机构

不设立地域性分会,所有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收支统一纳入总会账户,机构设立变更对外公示。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会员、财务、档案、印章、资产全套管理制度,内部矛盾可调解、诉讼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收入来源

  1. 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专项资助;
  4. 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收入;
  5. 存款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六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会计出纳分离;全部资金仅用于章程规定业务,不得私分;换届、法人变更必须财务审计;资产接受会员与审计机关监督,严禁侵占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建立常态化信息公开、新闻发言、年度报告、信用承诺机制,主动向会员、社会公开机构运行、服务、收费、活动信息,主动回应行业热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理事会起草修改草案 →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30日内提交民政部核准后对外公示。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用于同类青少年体育公益事业;完成注销登记后本会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4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登记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