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2024-04-11
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少儿搏击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搏击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健全青少儿搏击教练员专业水平评价和晋升标准,加强青少儿搏击教练员队伍建设,根据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青体联”)颁布实施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是指体育培训活动中面向青少年儿童从事搏击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经全国青体联培训考核合格的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应遵守本办法;组织开展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推广和应用的教学人员,必须持全国青体联颁发的青少儿搏击教练员等级证书。
第四条 根据《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根据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四阶十二级”,分别为:初级阶段(12 至 10 级)、中级阶段(9 至 7 级)、高级阶段(6 至 4 级)精英阶段(3 至 1 级)。根据可教学等级不同,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教学对象
初级教练员 12 级至 9 级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中级教练员 12 级至 5 级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高级教练员 12 级至 1 级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第五条 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青少儿搏击
事业;
(五)接受全国青体联的监督与管理,承担全国青体联
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参与全国青体联组织的培训、比赛和行业研
讨等活动。
第六条 具备青少儿搏击高级教练员证书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经全国青体联审核通过,可申请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培训导师称号,拥有在全国青体联举办的相关青少儿搏击培训班中授课的资格。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青少儿搏击初级教练员
(一)具有一年以上体能、搏击、运动训练等专业学习或教育工作经历;
(二)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对体育基础理论、青少儿体育训练、运动表现、体能发展、儿童心理等领域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三)能够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计划、实施教学、总结经验,在培训中进行基础教学与实践演示,指导青少儿科学、安全、有效地进行搏击运动训练;
(四)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教学训练工作;
(五)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
第八条 青少儿搏击中级教练员
(一)从事青少儿搏击相关培训工作 2 年以上,或持有青少儿搏击初级教练员等级证书并担任青少儿搏击初级教练员工作一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搏击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对青少儿教育、心理、营养等相关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四)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九条 青少儿搏击高级教练员
(一)从事青少儿搏击相关培训工作四年以上,或持有青少儿搏击中级教练员等级证书并担任青少儿搏击中级教练员工作两年以上;
(二)能按照青少儿成长发育及运动能力发展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可针对性解决青少儿身体表现能力的问题,出色地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三)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或晋升青少儿搏击教练员等级需提交以下
申报材料:
(一)含教育经历和运动经历在内的个人简历;
(二)相应技能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三)《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青少儿搏击教练员等级申请表》(附件)一份。
第十一条 曾获得全国性组织主办的有关搏击比赛前三名以上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青少儿搏击培训等训练工作,经有关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全国青体联审批批准,可授予初级、中级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能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全国专业体育院校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等专业和方向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经有关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全国青体联审批批准,可授予中级、高级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能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有关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全国青体联审批批准,可授予中级、高级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能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全国青体联认可的其它社会组织同等技术标准,经有关单位推荐,可凭相应资格证书申报同等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技能等级认证,考核合格后授予同等级证书。
第三章 教练员培训
第十五条 青少儿搏击初级、中级教练员由各推广单位负责组织培训,并报全国青体联审核,通过青少儿搏击初级、中级教练员评定认证;青少儿搏击高级教练员由各推广单位负责核实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参加全国青体联主办的晋升培训,通过考核后获得全国青体联评定认证。
第十六条 推广单位组织开展的青少儿搏击初级、中级教练员培训,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全国青体联备案;培训考核结束后,提交由该期培训考官签名的考核成绩表至全国青体联申请教练员等级证书;未备案或未提交考核成绩表(考官签名)的培训,全国青体联不予认证。
第十七条 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教练指导员”分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两者效力一致;电子证书由全国青体联官网提供查询,纸质证书由全国青体联统一印制颁发。
第四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八条 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以青少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教育者的标准来鞭策自我,以普及教育和指导青少年体育运动为已任,自觉维护教练员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各级别教练员等级证书有效期为长期有效,全国青体联每自然年定期组织年审注册;当年未进行年审注册的教练员,次年无法参加全国青体联举办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评定、赛事、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条 青少儿搏击教练员须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全国青体联举办的教练员交流、继续教育、会议、论坛等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由全国青体联组织举办的青少儿搏击继续教育学习或相关活动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能等级,直至技能等级证书取消。
第二十一条 青少儿搏击教练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
(一)在近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时间少于 180 小时;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发生严重赛风赛纪行为;
(五)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青少儿搏击活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青少儿搏击专项技能培训、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培训教学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全国青体联批准授权的运营单位、推广单位或考点单位应予以表扬、奖励或推荐其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全国青体联章程及全国青体联各项管理规定,对青少儿搏击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全国青体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青体联可以撤销青少儿搏击教练员证书,并列入全国青体联信用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书;
(二)未按教学大纲、等级标准开展教学工作,敷衍教学被投诉的;
(三)教学过程中野蛮、粗暴对待青少年,警告无效的;
(四)教学过程中因麻痹大意,导致青少年运动训练受伤,情节严重的;
(五)指导青少年参赛过程中,不遵守参赛秩序或发生
违反赛风赛纪或使用兴奋剂等违规行为的;
(六)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青少儿搏击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秘书处负
责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青少年体
育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