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2024-04-11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搏击运动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普及与提高,规范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水平,使青少儿搏击练习者直观地了解自身水平,根据不同练习阶段建立科学全面的考评体系,推广青少儿搏击运动与青少儿体质健康促进相结合的理念,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青体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标准,促进青少儿搏击运动的良性发展与青少儿体质健康的提升。
第二条 实施
全国青体联制定并依据本办法面向会员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考评对象
参与搏击运动学习、自愿申请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的3至18周岁儿童青少年。
第四条 考评机构
(一)本办法应用于全国青体联授权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标准考点单位;
(二)全国青体联会员单位可申请成为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标准考点单位。
第五条 等级体系
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按相应的运动技能等级根据水平由低到高共12级,并划分4个阶段,分别为:入门阶段(12级至10级)、提高阶段(9至7级)、熟练阶段(6至4级)、精通阶段(3至1级)。
阶段 | 等级 | 称号 |
入门阶段 | 12级 | 青龙初级 |
11级 | 青龙中级 | |
1O级 | 青龙高级 | |
提高阶段 | 9级 | 朱雀初级 |
8级 | 朱雀中级 | |
7级 | 朱雀高级 | |
熟练阶段 | 6级 | 白虎初级 |
5级 | 白虎中级 | |
4级 | 白虎高级 | |
精通阶段 | 3级 | 玄武初级 |
2级 | 玄武中级 | |
1级 | 玄武高级 |
第六条 等级考评
(一)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按照考评对象掌握技能程度,依据全国青体联制定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标准》(附件1)内容开展考评;
(二)首次参与考评时,考评对象可在入门阶段(12级至10级)中挑选适合自身技能水平的级别作为起始级别报名考试,一旦在考级系统中有对应的级别后,则需要按顺序升级、不允许跳级。
(三)持全国青体联认可的、其它全国性社会组织或有关单位颁发的同等运动技能等级证书或考级证书,经有关单位申请,全国青体联认证和复核后,可凭相应证书申请全国青体联同等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证书,并参加全国青体联后续等级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
第七条 考评流程
(一)申请考评:考点单位提出举办等级考评的申请;
(二)发布通知:等级考评申请经全国青体联批准,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官方平台发布举办等级评定相关信息,并选派负责此次等级评定的考评官;
(三)组织考评:考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等级考评,全国青体联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负责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等级评定;
(四)等级申请:考评结束后,由考点单位协同考评官将考评材料交全国青体联,经全国青体联审核无误的,将在官方平台上传通过等级考评的人员信息及等级考评结果;
(五)颁发证书: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证书分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两者效力一致;电子证书通过全国青体联官方平台提供查询,纸质证书由全国青体联统一印制颁发。
第八条 考评官资质
考点单位组织等级考评,应聘请全国青体联认证的考评官负责对应等级考评工作,考评官相关资质认定见全国青体联制定的《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考评费用
(一)为保障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业务规范开展,积极推动考点单位申请等级考评,规范等级考评收费标准,有效防范风险,全国青体联制定了青少儿搏击运动技能等级考评行业指导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业指导收费标准是指考点单位在开展等级考评时向考评对象收取的价格,主要用于等级考评组织、实施过程中场地、器材、人员等成本费用及等级证书的认证与工本费、等级证书封皮印制费、快递费等有关服务费用;
(三)考点单位组织等级考评工作,因场地、器材、地域、考评规模、地方平均消费水平差异,允许在行业指导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并按当地市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条 考评申诉
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点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考点单位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至7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的成绩向对应考评官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如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全国青体联进行申诉,全国青体联通过沟通调查考点单位及派遣的考评官,并取证视频材料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诉,全国青体联及时根据实际结果颁发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全国青体联退回申诉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全国青体联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授权考点单位开展等级考评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从事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可以向全国青体联秘书处举报,全国青体联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三)通过使用兴奋剂、操纵等级考评相关活动、作弊等非法或违规方式获成绩的,违反本办法从事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全国青体联将作出取消成绩、暂停等级申请、撤销等级、永久禁入等处罚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全国青体联建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将等级评定、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发布;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