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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1


 

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少年飞盘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飞盘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健全青少年飞盘教练员专业水平评价和晋升标准,加强青少年飞盘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全体联”)依据飞盘运动的发展现状和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是指青少年儿童体育培训活动中从事飞盘项目的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青少年飞盘教练员等级称号分为三个技术等级: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各级飞盘教练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体联个人会员;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三)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热爱飞盘教学事业;

(五)接受全体联的监督与管理,承担全体联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参与全体联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 已获得青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教练员,符合相关要求,可申请评定青少年飞盘教练员讲师称号。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五条 青少年飞盘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基本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飞盘运动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运动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二)能够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教学业务档案;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训练教学工作;

(三)参加全体联飞盘项目推广单位举办的青少年飞盘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六条 青少年飞盘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获得青少年飞盘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一年以上且从事飞盘运动教学工作满一年;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飞盘运动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学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出色完成训练教学、比赛任务;定期做出训练工作总结;具备独立完成教学的能力和一定教学经验;

(四)每年度组织学员参加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年飞盘比赛不少于一次;

(五)参加全体联飞盘项目推广单位举办的青少年飞盘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七条 青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获得青少年飞盘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一年以上且从事飞盘运动教学工作满两年;

(二)全面系统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飞盘运动专业知识,具备儿童心理学、运动训练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结合青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选拔和培养优秀学员,承担优秀学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具备独立完成教学的能力、较好的教学技巧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四)熟悉飞盘运动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技战术和科学的训练手段、方法、规律;进行飞盘运动相关专题研究,撰写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指导和推动飞盘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五)每年度组织学员参加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年飞盘比赛不少于两次;

(六)参加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八条 青少年飞盘教练员讲师等级评定标准

(一)获得青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一年以上且从事青少年飞盘教学工作满三年;

(二)愿意接受全体联或推广单位的委派,承担青少年飞盘初级、中级、高级教练员的培训、技术复训、学习班等教学任务,承担青少年飞盘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的培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全体联举办的青少年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积极参加全体联举办的比赛、交流、论坛、研讨会等各类活动;积极为全体联的青少年飞盘项目发展提供意见与建议;

(四)曾发表有关飞盘运动领域的科研论文或具有相关研究成果的教练员,可优先考虑;获得全体联或推广单位表彰、奖励的教练员,可优先考虑; 

(五)参加全体联举办的讲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技术等级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内含所申请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二)已获得的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学员比赛证明,如成绩证书、比赛秩序册、比赛成绩册等;

(四)相关荣誉、研究成果、论文、论著、出版物等。

第十条 曾获得全国性组织主办的飞盘比赛前三名以及运动成绩优秀运动员,从事青少年飞盘训练教学工作,经个人自荐或推广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全体联审核批准,可授予青少年飞盘初级、中级或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全体联认可的单项组织同等青少年教练员技术等级的,经个人自荐或推广单位推荐,可凭相应等级证书申请同等青少年飞盘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青少年飞盘初级、中级教练员由各推广单位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审核评定,并报全体联审核备案、通过评定认证。青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和青少年教练员讲师由各推广单位负责审核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参加全体联组织的培训,通过考试后,由全体联进行评定认证。

第十三条 青少年飞盘教练员等级证书由全体联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培训与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推广单位举办青少年飞盘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培训,需提前30天报全体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青少年飞盘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全体联进行年审注册,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由全体联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 少年飞盘高级教练员和青少年教练员讲师须每年在全体联进行年审注册,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两次由全体联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研讨会、专家论坛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青少年飞盘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飞盘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青少年飞盘运动技能教学、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培训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教练员,推广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或推荐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十九条 所培训学员参加全体联主办的比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教练员,可适当缩短晋升年限,以示鼓励。

第二十条 对从事青少年飞盘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为飞盘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推广单位推荐、全体联审批通过的,可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全体联各项管理规定、对飞盘运动培训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教练员,全体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飞盘项目复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术等级;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列入失信人员或列入全体联黑名单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不得参加全体联举办的各项比赛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飞盘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