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儿童平衡车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儿童平衡车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健全儿童平衡车教练员专业水平评价和晋升标准,加强儿童平衡车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及儿童平衡车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是指青少儿体育培训活动中从事儿童平衡车项目的训练教学指导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儿童平衡车教练员等级称号分为三个技术等级: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各级儿童平衡车教练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个人会员;
(二)年满18周岁;
(三)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儿童平衡车教学事业;
(五)接受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承担联合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参与联合会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 已获得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教练员,符合相关要求,可申请评定儿童平衡车教练员讲师称号。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五条 儿童平衡车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儿童平衡车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基本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儿童平衡车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三)能够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教学业务档案;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训练教学工作;
(四)所培训学员按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要求达到60%通过率;
(五)参加联合会儿童平衡车推广单位举办的儿童平衡车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六条 儿童平衡车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儿童平衡车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儿童平衡车初级教练员工作1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儿童平衡车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学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出色完成训练教学、比赛任务;定期做出训练工作总结;具备独立完成教学的能力和一定教学经验;
(四)所培养学员按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要求达到70%通过率;
(五)每年度组织学员参加联合会主办的儿童平衡车比赛不少于1次;
(六)参加联合会儿童平衡车推广单位举办的儿童平衡车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七条 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儿童平衡车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儿童平衡车中级教练员1年以上;
(二)全面系统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儿童平衡车专业知识,具备儿童心理学、运动训练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结合儿童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选拔和培养优秀学员,承担优秀学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具备独立完成教学的能力、较好的教学技巧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四)熟悉儿童平衡车运动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技战术和科学的训练手段、方法、规律;进行儿童平衡车运动相关专题研究,撰写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指导和推动儿童平衡车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五)所培训的学员按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要求达到80%通过率;
(六)每年度组织学员参加联合会主办的儿童平衡车比赛不少于3次;
(七)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八条 儿童平衡车教练员讲师等级评定标准
(一)从事儿童平衡车教学工作3年以上且担任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1年以上;
(二)必备条件:接受联合会或推广单位的委派,承担儿童平衡车初级、中级、高级教练员的培训、技术复训、学习班等教学任务,承担儿童平衡车考评官的培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积极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比赛、交流、论坛、研讨会等各类活动;积极为联合会的儿童平衡车项目发展提供意见与建议;
(四)曾发表有关儿童平衡车领域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或具有相关研究成果的教练员,可优先考虑;获得联合会或推广单位表彰、奖励的教练员,可优先考虑。
(五)参加联合会举办的讲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技术等级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二)相应技术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已获得的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学员比赛证明,如成绩证书、比赛秩序册、比赛成绩册等;
(四)相关荣誉、论文、论著、出版物等。
第十条 曾获得全国性组织主办的自行车(含场地、公路、山地、BMX)比赛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且获得运动员等级二级及以上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儿童平衡车训练教学工作,经个人自荐或推广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联合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儿童平衡车初级、中级或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体育院校的运动训练、体育教育专业方向的本科、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儿童平衡车训练教学工作,经个人自荐或推广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联合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儿童平衡车初级或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联合会认可的单项组织同等技术标准的,经个人自荐或推广单位推荐,可凭相应资格证书申请同等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儿童平衡车初级、中级教练员由各推广单位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审核评定,并报联合会审核备案、通过评定认证。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和教练员讲师由各推广单位负责审核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培训,通过考试后,由联合会进行评定认证。
第十四条 儿童平衡车教练员等级证书由联合会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培训与年审注册
第十五条 推广单位举办儿童平衡车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培训,需提前30天报联合会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儿童平衡车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联合会年审注册,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由联合会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
第十七条 儿童平衡车高级教练员和教练员讲师须每年在联合会年审注册,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由联合会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复训、学习班、专家论坛等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儿童平衡车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儿童平衡车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儿童平衡车专项技能教学、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培训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儿童平衡车教练员,推广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或推荐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二十条 所培训学员参加联合会主办的比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教练员,可适当缩短晋升年限,以示鼓励。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儿童平衡车教学工作5年以上,为儿童平衡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推广单位推荐,联合会审批通过的,可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联合会各项管理规定、对儿童平衡车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儿童平衡车教练员,联合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
(一)未按规定年审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儿童平衡车复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术等级;
(二)违规操纵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列入失信人员或列入联合会黑名单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不得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儿童平衡车的各项比赛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儿童平衡车教练员培训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