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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22-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团体标准化项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联合会业务范围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联合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指在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联合会业务会员发展需要,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联合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团体标准在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以及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管理等事务,推动团体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实施,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团体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 联合会设立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标准相关专家、参加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组织评审等事宜。标委会的常设机构在联合会秘书处,标委会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并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遇标委会换届或人事变动,间的相关工作职能由联合会秘书处代为承担。标委会接受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俱乐部、培训机构、体校、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以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利用联合会资源,推广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体系、技能标准、规范教材等体现出标准化为行业发展提供生产力、促进业态融合发展的目的与意义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标准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尊重项目发展规律、历史背景、会员需求、业务范围等行业现状,结合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标准科学有效、评定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行业发展业务创新为目标,填补团体标准空白,逐步聚焦新项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联合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十五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六条 提案

联合会各级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相关提案、联络工作。

联合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机构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提案。

立项申请材料应提交联合会秘书处,由联合会秘书处转交标委会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相关经费筹集方案;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第十七条 立项

团体标准项目申报后1个月内,由标委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根据评审项目和内容,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填写意见,标委会根据评审小组成员意见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意见

立项申请经标委会评审通过后,由联合会发布立项公告,如在公告期内无单位或个人对立项项目存在异议,申请单位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对于存在异议的立项项目,标委会需根据具体问题进一步开展研究、评审,要求申请单位进行修改或进一步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起草

团体标准起草组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负责组建,联合申请立项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同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加入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并根据标准起草组充分讨论的结论意见完成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或联合申请的牵头单位负责提交标委会。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或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材料,标委会有权退回申请单位,并要求其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由联合会负责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如提出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同时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据进行论证。

标委会汇总反馈意见后,监督申请单位处理反馈意见,由申请单位填写《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标委会根据待审查标准的类别组织相关委员和行业内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经审查小组协商一致。如进行表决,需由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表决同意方为通过。标准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技术审查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4)、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材料。

技术审查结束后,标委会应当填写《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联合会秘书处将技术审查材料提交联合会理事会进行审查批准。技术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委会责成申请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提交联合会秘书处重新进行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的,标委会应当填写《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6),该项目将被撤销,立项申请和标准起草单位自行承担标准研制、起草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批准

团体标准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联合会正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编号

对于通过批准的标准项目,由联合会进行统一编号。联合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CSSF。以中文编写出版,必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中英文版本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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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可以采用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发布

通过批准的团体标准,以《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团体标准公告》的形式由联合会予以发布。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会按规定向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按照联合会的要求,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结论应包括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将予以废止。复审结果由联合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由联合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团体标准项目,如在制定、修订中遇到重大问题,导致该项目计划无法进行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视为不能制定正式标准,经联合会与申请单位协商一致可进行撤销。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声明团体标准信息,并将团体标准全文公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联合会将在征得专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所涉及的专利信息。联合会公开的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联合会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联合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免费采用。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积极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并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如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联合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将相关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将在会员单位、相关行业和产业内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推动各相关部门在行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实施团体标准。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认真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应当及时解决团体标准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主动回应对团体标准的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联合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改

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公开投诉电话:010-67122931邮箱:tixiaolianhehui@126.com。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联合会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的文件要求使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按照GB/T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任何阶段,申请单位应保证团体标准的质量,并注意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等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参与团体标准起草的单位和/或个人应及时向联合会披露与团体标准内容有关的自主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其知识产权诉求,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参与团体标准起草的单位和/或个人未及时披露或信息虚假等原因导致侵权等情形产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其责任均由申请单位负责承担,联合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若联合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申请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属联合会所有。未经联合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docx

附件2-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docx

附件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

附件4-标准编制说明.docx

附件5-团体标准审查表.docx

附件6-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