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理办法(试行)
2019-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青少儿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健全教练员专业水平评价和晋升标准,加强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儿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是指青少儿体育培训活动中,从事青少儿跆拳道项目的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三个技术等级。各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个人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青少儿跆拳道事业;
(五)接受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承担联合会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参与联合会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 具备青少儿跆拳道高级教练员资质的教练员,可申请评定青少儿跆拳道培训导师称号。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五条 青少儿跆拳道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联合会有效个人会员;
(二)年满18周岁以上;
(三)从事青少儿跆拳道运动3年以上,教学工作1年以上;
(四)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跆拳道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五)能够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训练教学工作;
(六)所培养学员按晋级考试要求60%达到及格标准;
(七)参加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八)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二段以上(含二段)段位。
第六条 青少儿跆拳道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青少儿跆拳道运动5年以上,担任青少儿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跆拳道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学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定期做出训练工作总结;
(四)所培养运动员按晋级考试要求70%达到良好标准;
(五)所培养学员按晋段考试要求达到50%通过率;
(六)参加联合会及青少儿跆拳道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七)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三段以上(含三段)段位。
第七条 青少儿跆拳道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青少儿跆拳道教学工作8年以上,担任青少儿跆拳道中级教练员4年以上;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跆拳道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撰写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
(三)按照青少儿跆拳道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四)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所培养学员按晋级考试要求80%达到优秀标准;
(六)所培养的学员按晋段考试要求达到80%通过率;
(七)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儿跆拳道比赛中取得前2名;
(八)参加联合会举办的青少儿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九)具有联合会认可的跆拳道四段以上(含四段)段位。
第八条 青少儿跆拳道培训导师等级评定标准
(一)担任青少儿跆拳道高级教练员3年以上;
(二)发表过两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青少儿跆拳道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
(三)按照青少儿跆拳道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承担青少儿跆拳道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
(四)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所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1人次在世界、亚洲跆拳道联盟举办的世界或洲际锦标赛中取得前8名;
(六)参加联合会举办的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考核培训、研讨班学习;
(七)具有联合会承认的跆拳道五段以上(含五段)段位。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资格等级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资格等级申请表;
(二)相应技术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段位证书;
(四)符合条件的成绩证书及比赛秩序册、成绩册;
(五)相关论文、论著、出版物。
第十条 曾获得全国性组织主办的跆拳道比赛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青少儿跆拳道训练工作,经项目协会、推广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联合会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专业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成都、西安、沈阳体育学院)跆拳道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经所在院校、推广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联合会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高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联合会或所在单位推荐,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联合会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联合会认可的单项组织同等技术标准的,经项目协会、推广单位推荐,可凭相应资格证书申请同等青少儿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青少儿跆拳道初级教练员由项目推广单位审核评定,报联合会审核备案,通过青少儿初级教练员评定认证;中级教练员由推广单位组织培训考试,报联合会审核备案,通过青少儿客跆拳道中级教练员评定认证;高级教练员和培训导师由各推广单位负责核实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参加联合会主办的晋升培训,通过考核后获得联合会审批认证。
第十五条 推广单位组织培训和审批的青少儿跆拳道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须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徽章由联合会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培训与年审注册
第十七条 推广单位举办青少儿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培训,需提前30天报联合会备案并开通网站报名系统。
第十八条 青少儿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推广单位年审注册,两年内参加不少于一次由联合会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大比武、复训、学习班。
第十九条 青少儿跆拳道高级和培训导师须每年在联合会年审注册,两年内参加不少于一次由联合会主办的教练员技术大比武、复训、学习班、专家论坛等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青少儿跆拳道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青少儿跆拳道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培训教学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推广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或推荐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教练员考核时成绩特别突出,综合成绩在90分以上的,可适当缩短晋升年限,以示鼓励。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青少儿跆拳道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为青少儿跆拳道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推广单位推荐,联合会审批通过的,可批准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和联合会各项管理规定、对青少儿跆拳道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青少儿跆拳道教练员,联合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 违反以下条例的将予以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年审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青少儿跆拳道复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术等级;
(二)违规操纵晋级、晋段考核的,取消其教练员等级资格;
(三)培训工作中受到投诉,经核实准确的,对其进行降级或取消教练员等级资格;
(四)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注册或不参加青少儿跆拳道复训学习的各级教练员,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六)列入失信人员或列入联合会黑名单的,取消其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不得参加联合会青少儿跆拳道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