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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儿跆拳道晋级考试官晋级考试官管理办法(暂行)

2019-11-01



第一条 总则

为对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跆拳道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规范国内跆拳道级位考试,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队晋级考试官队伍的管理,保障晋级考试有序地开展运行。根据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简称联合会)颁布实施的《青少儿跆拳道考级内容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级位体系

(一)依据《青少儿跆拳道考级内容试行方案》规定,级位制度是开展跆拳道运动的重要手段,是对初级跆拳道练习者进行的技术评定和监督管理,包含晋级考试、审批、管理、监督、惩罚和晋级考试官管理等内容,是跆拳道段位制度的基础。

(二)级位体系标准依据《青少儿跆拳道考级内容试行方案》,通过标准化考核,以色带和级别做为等级标准,依次由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逐级进行考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联合会晋级考试官的评定、管理和注册。

第四条 晋级考试官

    晋级考试官是联合会跆拳道项目级位考试晋升的执考考官,是由联合会考核并颁发晋级考试官证书,具备跆拳道相应技术等级和掌握级位考核标准的执考人员。

第五条 资质条件

晋级考试官由联合会考核并任命,申请获得晋级考试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个人会员;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并获得2段以上(含2段)资格;

(三)参加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认可的晋级考试官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四)自愿遵守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规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核标准

(一)通过联合会举办的晋级考试官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掌握级位考试晋升考核标准。参考人员通过考核后可获得联合会晋级考试官称号和证书。

(二)晋级考试官资格将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网站公布,提供查询认证;

(三)晋级考试官实行年审制,联合会每年定期组织晋级考试官进行年审登记,年度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考官,将不能担任级位执考;超过两年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考官,联合会将取消其晋级考试官的称号。

第七条 考官权力

(一)晋级考试官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和各省单位会员共同管理,需遵守联合会和所属区域单位会员制定的晋级考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组织或执考晋级考试;

(二)晋级考试官的选派采取自主选择和组织选派两种方式:

1、晋级考试官可自主选择所属区域内组织级位考试的单位会员,提供级位晋升考试服务;

2、所属区域单位会员进行选派晋级考试官为辖区内组织级位考试的单位机构提供级位晋升考试服务。

(三)晋级考试官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及《青少儿跆拳道考级内容试行方案》的规定,公平公正的实施级位晋升考试的评判,级位考试组织单位不得干预、影响考试结果,考试过程和结果没有晋级考试官的签字,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四)联合会认可晋级考试官的考试结果,并依据考试结果,颁发联合会级位等级证书,证书中将体现晋级考试官信息,要求晋级考试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负责。

(五)晋级考试官参加晋级考试执考时,应携带本人晋级考试官资格证书,由考试主办单位在资格证上记录执考情况。

第八条 违规处罚

所属区域单位会员、考试承办单位和考生可对晋级考试官工作进行监督。如有违规情况,考试承办单位可对考官工作提出书面批评,通过单位会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罚结果提交联合会审核。经联合会调查研究,处理结果将进行通报公示。

(一)有以下行为者,暂停其晋级考试官资格:

1、获得晋级考试官资格后一年未进行年审;

2、年度内级位考试组织单位投诉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3、年度内级位考试学员投诉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4、晋级考试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内容、标准进行执考;

5、未遵守联合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二)违反以下规定,取消晋级考试官资格:

1、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审;

2、年度内级位考试组织单位投诉三次以上;

3、年度内级位考试学员投诉三次以上;

4、晋级考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执考标准,未能公平公正执考;

5、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6、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违法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