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儿国际标准舞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青少儿国际标准舞(以下简称“国标舞”)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青少儿国标舞的普及与发展,建立健全青少儿国标舞培训行业中教练员的专业水平评价和晋升体系,加强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队伍建设,根据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青体联”)颁布实施的《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是指体育培训活动中面向青少年儿童从事国标舞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经全国青体联培训考核合格的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应遵守本办法;组织开展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推广和应用的教学人员,必须持全国青体联颁发的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等级证书。
第四条 根据《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按舞种分为拉丁舞、摩登舞两类,每类舞种相应的运动技能等级根据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四阶十二级”,分别为:入门阶段(1至3级)、提高阶段(4至6级)、进阶阶段(7至9级)、精英阶段(10至12级)。根据可教学等级不同,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 教学对象 |
初级教练员 | 一级至六级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
中级教练员 | 一级至九级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
高级教练员 | 一级至十二级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等级学员 |
第五条 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四)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青少儿国标舞事业;
(五)接受全国青体联的监督与管理,承担全国青体联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参与全国青体联组织的培训、比赛和行业研讨等活动。
第六条 具备青少年国标舞高级教练员证书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经全国青体联审核通过,可申请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培训讲师称号,拥有在全国青体联举办的相关青少儿国标舞培训班中授课的资格。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青少儿国标舞初级教练员
(一)具有一年以上国标舞学习或教育工作经历;
(二)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国标舞专业知识,基本掌握面向青少年儿童群体的国标舞教学训练内容和方法;
(三)能够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计划、实施教学、总结经验,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教学训练工作;
(四)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
第八条 青少儿国标舞中级教练员
(一)具有三年以上国标舞学习或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大中专院校国标舞教师且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持有青少儿国标舞初级教练员等级证书并担任青少儿国标舞初级教练员工作一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青少儿国标舞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九条 青少儿国标舞高级教练员
(一)具有四年以上国标舞学习或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大中专院校国标舞教师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持有青少儿国标舞中级教练员等级证书并担任青少儿国标舞中级教练员二年以上;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参加全国青体联青少儿国标舞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第十条 青少儿国标舞培训讲师
(一)持有青少儿国标舞高级教练员等级证书并担任青少儿国标舞高级教练员三年以上;或具有七年以上国标舞专业学习或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拥有大中专院校国标舞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为我国国标舞做出突出贡献,且在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可的教师;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等多学科知识;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
(三)参加全国青体联举办的青少儿国标舞讲师培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或晋升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等级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含教育经历和运动经历在内的个人简历;
(二)相应技能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三)《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等级申请表》(附件)一份。
第三章 教练员培训(内容待定)
第十二条 青少儿国标舞初级、中级教练员由各推广单位负责组织培训,并报全国青体联审核,通过青少儿国标舞初级教练员评定认证;青少儿国标舞高级教练员及培训讲师由各推广单位负责核实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推荐参加全国青体联主办的晋升培训,通过考核后获得全国青体联评定认证。
第十三条 推广单位组织开展的青少儿国标舞初级、中级教练员培训,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全国青体联备案;培训考核结束后,提交由该期培训讲师签名的考核成绩表至全国青体联申请教练员等级证书;未备案或未提交考核成绩表的培训,全国青体联不予认证。
第十四条 全国青体联“青少年体育教练员能力水平评价证书”(评价项目:国标舞)”分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两者效力一致;电子证书由全国青体联官网提供查询,纸质证书由全国青体联统一印制颁发。
第四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五条 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以青少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教育者的标准来鞭策自我,以普及教育和指导青少年体育运动为已任,自觉维护教练员的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全国青体联每自然年定期组织年审注册;当年未进行年审注册的教练员,次年无法参加全国青体联举办的青少儿国标舞运动技能评定、赛事、继续教育等活动;各级别教练员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需参加全国青体联举办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延续其证书有效期。
第十七条 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须每两年参加不少于一次全国青体联举办的教练员交流、继续教育、会议、论坛等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由全国青体联组织举办的青少儿国标舞继续教育学习或相关活动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能等级,直至技能等级证书取消。
第十八条 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
(一)在近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时间少于180小时;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发生严重赛风赛纪行为;
(五)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青少儿国标舞活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青少儿国标舞专项技能培训、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培训教学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全国青体联批准授权的运营单位、推广单位或考点单位应予以表扬、奖励或推荐其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全国青体联章程及全国青体联各项管理规定,对青少儿国标舞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全国青体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青体联可以撤销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证书,并列入全国青体联信用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书;
(二)未按教学大纲、等级标准开展教学工作,敷衍教学被投诉的;
(三)教学过程中野蛮、粗暴对待青少年,警告无效的;
(四)教学过程中因麻痹大意,导致青少年运动训练受伤,情节严重的;
(五)指导青少年参赛过程中,不遵守参赛秩序或发生违反赛风赛纪或使用兴奋剂等违规行为的;
(六)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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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学 历 | ||||
民 族 | 毕业院校 | ||||
原教练员等级 | ¨初次申报 ¨初级 ¨中级 | ||||
报考级别 | ¨初级 ¨中级 ¨高级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
手机号码 | 微 信 | ||||
电子邮箱 | |||||
国标舞教练员或相关学习/训练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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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内容的完整及准确性,对考试的结果及证书制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请务必保证完整、准确、清晰填写;
2.此表一经填写即代表申报人自愿参加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青少儿国标舞教练员等级评定,遵守青少儿国标舞等级评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3.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1)申报表;2)申报人1寸证件照电子版;
4.最终解释权归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所有;